I.規范企業保護環境的重要意義
日期:2022-03-20 13:53:46 瀏覽次數:164
(一)維護環境安全、保障公民和全社會環境權益的需要
作為企業,應當認識到承擔環境保護義務的重要性。污染問題解決好壞,不僅僅關系到企業行為是否具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更關系到人民的財產、生命安全。在這方面,已經有了太多血的教訓:1932年的“馬斯河谷煙霧事件”,一周內就使數千人中毒,有60多人喪生,這是20世紀最早記錄的公害事件;1948年10月26日至31日“多諾拉煙霧事件”,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多諾拉鎮冶煉廠排放的S02和煙塵,使5911人發病,17人死亡;發生在1952年12月5~8日的倫敦煙霧事件,4天內中毒死亡4000多人;1955年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因日本四日市石油提煉和工業燃油產生的廢氣,嚴重地污染四日市的城市空氣,哮喘病患者達817人,死亡36人;1955~1972年日本鎘中毒事件,因日本富山縣內的鋅、鉛冶煉廠等排放的含鎘廢水污染神通川水體,兩岸居民利用河水灌溉農田,由于水稻的吸收使產出的稻米含鎘,居民食用含有鎘的米和飲用含鎘水而中毒,患者超過280人,數十人死亡;1968年日本的米糠油事件,因北九州市愛知縣一帶生產米糠油時,使用多氯連苯作熱載體,由于生產管理不善,這種毒物混進米糠油中,造成13000人中毒,死亡16人;1976年7月10日意大利的塞維索化學污染事件,由于一家農藥廠發生爆炸,導致劇毒化學品二惡英的污染.使許多人中毒,附近的居民被迫遷走,幾年內當地畸形兒的出生率大為增加;1984年11月19日的墨西哥液化氣爆炸事故,由于墨西哥國家石油公司所屬的液化氣供應中心發生爆炸,死亡1000多人,有400多人受傷,3萬多人無家可歸。當代環境問題急劇惡化的最重要原因是企業污染所致,特別是大工業污染所致。從前面所舉我國的案例也可以看出,企業污染環境給受害者造成了多么嚴重的傷害,而這些損害法院認定后做出的損害賠償判決也必然使企業承受嚴重的法律后果。企業的發展帶來了物質財富的增長,提高了人們的生活水平,但環境污染如果不加以嚴格的控制,人們的生命安全將受到嚴重威脅,可持續發展也無從談起。因此,環境保護企業責無旁貸。
(二)利益協調、社會和諧的需要
作為企業,應當認識到在當代社會承擔環境保護義務與企業追逐利益的動機并不矛盾。按傳統觀念,企業是以營利為宗旨,最大限度追求股東利益的社會組織,因此現代社會中的企業,基于企業內部收益計算,把最大限度地獲取收益作為自己的活動目標,企業經營者從未考慮、也無需考慮企業活動的社會影響即社會費用(social cost)的問題。企業在這種價值觀之下當然不會考慮對大氣污染、水質污染等的環境消耗支付代償的問題,因而對污染防治、清潔生產自然也無需費心。但在當代社會,企業經營的社會環境已經發生變化,相應的企業追逐利益的游戲規則也發生變化,當立法設計導致企業環境違法成本遠遠高于守法成本時,只有履行環境法律義務,才更符合企業作為“經濟人”所具有的理性行為特征。從上面案例中也容易看到另外一個問題,就是企業履行環境義務,有利于協調企業與當地政府、社區的關系,所謂“和能生財”,一個成功的企業決不會因為少許污染治理成本的付出,而犧牲企業生存賴以維系的社會基礎。
(三)企業發展、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與企業承擔污染防治法律責任相比,企業承擔生產綠色產品這一立法政策,代表著當代社會日益達成的、對企業更高的環境保護要求。所謂企業的綠色產品責任,它所關注的不僅僅是使產品加工過程中的污染最小,而且要使產品在整個生命周期中對環境的沖擊最小。污染防治的立法要求旨在實現企業生產過程中有害物質的低排放、零排放,而綠色產品責任要求進一步降低原材料的耗費,要求企業對產品生產及其工序設計予以徹底變革。在經濟日益全球化的今天,綠色產品責任更容易與貿易壁壘相聯系,并因而備受世人矚目。
采取清潔技術,生產綠色產品代表著在可持續發展理念指導下未來企業發展的走向和歷史潮流。這不再是綠色環保主義者的私下倡議和詩意主張,這已經是當前國際社會日益達成的共識和國際條約、規范的明確規定;因此它也不再僅僅是企業倫理討論的范疇,而是企業基于經濟理性也必須予以正視和解決的現實問題。畢竟,這里關系到實實在在的商業動機和經濟利益,尤其在國際貿易領域,這是一種現實的游戲規則。對我國企業而言,這方面已經經受諸多慘痛教訓。比如,2002年日本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從佛山市順德出口的白燒烤鰻中檢出磺胺類藥物殘留超標,18噸烤鰻被退回,對我國的養鰻業造成嚴重打擊,鰻魚價格從每噸6.3萬元急降至4.5萬元,僅佛山市鰻農就因此而減少收入1億多元。產自山東的大蔥又因農藥殘留不合格而被日本拒絕進口。再如2004年春,新加坡國家AVA(The Agri- food and Veterin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對中國香菇進行抽檢化驗,結果顯示重金屬鎘的含量為1.57ppm和1.86ppm,而香菇的國際規定明確指出每公斤香菇中的金屬鎘的含量不得超過0.2ppm(但我國國內的規定事0.5ppm/kg),為此AVA通知各進口商從各零售渠道召回中國產香菇產品并集中銷毀。作為該食品的出口企業既然要出口到國際市場,就應該事先了解國際規定,依章辦事,原本可避免這次損失。據不完全估算,我國每年至少有70多億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綠色壁壘”的影響,而且還有逐步擴大的趨勢。
(四)企業必須切實保護環境不受侵害
現代社會環境問題日益嚴峻。環境問題的產生根源于產業活動與人類其他活動造成超過自然界凈化能力的污染物質與能源進入環境,以及為發展經濟而過度利用生態資源所造成生態環境惡化。因此環境問題的解決,從根本上取決于人類采取何種態度和措施來開展我們的產業活動,即環境問題在本質上實際是個經濟問題。企業是現代經濟生活的主體,因此反思傳統產業活動、傳統經濟生活,就必然涉及企業在解決環境問題方面所應扮演的角色。也正是因為如此,才有了企業環境法律責任這一議題。從理論上看,企業環境法律責任的提出既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這種理論思潮的一個延續和發展,也是現代環境立法響應可持續發展觀的重要體現。所謂企業應承擔環境責任,即指現代社會企業在謀求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應當考慮增進投資者利益以外的環境公益。這種觀點顯然得到現代社會的廣泛認可。僅僅四十余年,它就從一種環保運動者的主張逐漸演變為現代國家的立法政策。企業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要落在實處,重點在于以下幾點:
首先是要提高認識。我國環境保護最早起源于企業的勞動保護,因此一些企業把環境保護局限于內部利益,而對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認識不足。堅持企業承擔法律責任,實際上就是貫徹科學發展觀,就是“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由于環境問題一旦發生,破壞巨大,極容易激發企業與社會、企業與普通公民、企業與政府之間的矛盾,解決不當,往往易于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激發深層次的社會矛盾,因此主張企業承擔環境法律責任,把企業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作為重要評價體系來考核企業的生產經營,實際上有利于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實現經濟發展和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其次是要擺正保護環境與提高經濟效益的關系。企業承擔環境法律責任,就是要要打破片面的經濟績效決定論的觀點,打破過去掠奪式的生產經營模式,而使企業發展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企業不可因追求自身眼前的經濟利益而忽視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違反法律污染環境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文明和法制日益進步的當代社會,違法的企業、污染環境損人利已的企業也必然受到社會的譴責與排斥,他們的經濟效益也不會持久。
再次是要自覺地保護環境。保護環境是一種法律責任,更應該成為企業的自覺行動。完全依賴于法律監督、管理、制裁的環境保護是低效率的,而自覺地守法、自覺地保護環境才是可持續發展的坦途。當今歐洲環境保護的許多法律規范正是起源于自覺保護環境的企業協議和行業規范,如著名的ISO14000環境管理認證,以及一些歐洲國家在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規范,最早都是企業和行業的自覺行動。這些環境保護的先進企業在為社會環境保護做出積極貢獻的同時,也提高了自身的良好的社會形象,進而提高了自身的市場業績和經濟效益,這些都是值得我國企業認真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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