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保護環境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日期:2022-03-20 13:52:06 瀏覽次數:167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企業保護環境的法律義務,這也是企業對社會承擔的重要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還規定,“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選址、設計、建設和生產,都必須充分注意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必須提出環境影響的報告書,經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設計;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項有害物質的排放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已經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應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制定規劃,積極治理。”再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其他污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的單項立法也有類似規定,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漁業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在具體條文中,環境法律責任主體的術語表述為“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排污單位”等,顯然,我國法律規定防治污染主要是以企業為法律規制對象。此外,我國民法通則也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且這是一種加重的、無過失的法律責任,即在責任認定、舉證責任、過錯認定等方面都不同于一般民事責任而更注重對受害者的保護。
企業保護環境的義務也正在成為國際環境保護的趨勢。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1999年1月31日舉行的《世界經濟論壇》上首次提出了“全球協議”(Global Compact)新構想;2000年7月26日,全球協議正式啟動。全球協議的宗旨是,促使全球協議及其原則成為企業經營戰略和經營策略的一部分,推動主要利害關系人之間的合作,并建立有助于聯合國目標實現的伙伴關系。換言之,全球協議力圖推動有社會責任感的法人公民(responsible corporate citizenship)運動,從而使企業成為迎接經濟全球化挑戰、解決全球化問題的重要力量。安南號召公司領導者加入全球協議,從而與聯合國機構、勞動者和民間組織一道支持人權、勞動者保護和環境保護中的九項原則。其中,第7項原則要求公司對環境挑戰采取預防性策略;第8項原則要求公司積極承擔更大的環保責任;第9項原則鼓勵公司開發和推廣環保技術。可以看出,《全球協議》中后三項原則都與企業的環境保護息息相關。由于全球協議活動是一項號召性、而非強制性的公司社會責任運動項目,《全球協議》的影響力大小完全取決于企業認同和貫徹《全球協議》的意愿。就中國而言,這種國際創新得到了許多中國公司的熱烈響應。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會長陳錦華曾于2002年4月12呼吁中國企業界重視、支持、參與這項活動,認為參與“全球協議”,支持世界進步事業是中國企業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的一項社會責任。
聯系我們
全國服務熱線
0510-88791688
公司:昊辰(無錫)塑業有限公司
地址: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金港大道51號